更改考試場次
除健康理由外,不得更改考試時間。如須更改考試時間,必須提供於考試當日發出醫生證明,考生家長亦須於考試後三個工作天內,填妥「更改考試場次申請表」,連同行政費,親自交回或郵寄本會。補考必須在原定考試日期的兩個月內進行。若原定考試日期後的兩個月內並無舉行任何考試,考生可考慮退回50% 的考試費,但須在考試後三個工作天內以書面提出申請,並須提供醫生證明。詳情請參閱退款部份。
退款
只有由於以下原因而缺席考試,本會方考慮是否退款:
• 健康 - 住院或嚴重受傷
• 喪親 - 父母、監護人、兄弟姊妹或子女身故
• 遇難/受創 - 罪案的受害者、交通意外傷者
• 與其他考試撞期
考生不得以錯誤選擇考試級別/版本為由申請退款。
• 考生必須在考試日期後三個工作天內提出退款申請(與其他考試撞期者除外)。
• 如與其他考試撞期,考生須於收到校方的通知書後三個工作天內提出申請。
• 於指定日期後提出的申請概不接納。
• 所有申請均須繳付行政費,金額相等於已支付考試費的50%。
申請退款
考生須提供以下文件,以便辦理退款申請:
1. 申請退款表格
2. 提供證明退款理據的文件(醫生證明正本、死亡證或警察報告、考試通知書)。
發出退款
• 退款申請需時八至十二週辦理。